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稿)

发布时间:2017-09-04 责任编辑:admin 

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评估工作的意见》(教高〔20119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要求,结合我省高等教育实际,制定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以下简称审核评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突出内涵建设,突出特色发展;强化办学合理定位,强化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强化质量保障体系建设,落实高等学校质量主体责任,推动高等学校持续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二、基本原则

一是目标性原则。审核评估突出目标的导向性,注重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实现与改进。

二是主体性原则。审核评估突出学校的主体性,注重发挥学校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中的主体作用,体现学校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在评估中的重要地位。

三是多样性原则。审核评估突出人才培养的多样性,尊重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引导学校在贯彻国家质量标准的同时,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自身条件,合理制定学校的质量标准,形成办学特色。

四是发展性原则。审核评估突出工作的发展性,注重建立质量保障的长效机制,促进培养过程的改进与内涵的提升,持续提高培养质量。

五是实证性原则。审核评估突出判断的实证性,注重以数据为依据、以事实来证明。

三、评估对象、条件及时间

1.评估对象。凡参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的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均须参加本次审核评估。参加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获得通过结论的新建本科院校,5年后也须参加审核评估。

2.评估条件。参加审核评估学校办学条件指标应达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教发〔20042号)规定的合格标准;公办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须达到《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生均拨款水平的意见》(财教〔2010567号)规定的相应标准。

3.评估时间。本次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时间为2016年至2020年。2016年遴选部分学校进行试点(试点评估对学校即为正式评估),2017年全面推开,2018年之前完成参加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获得合格及以上结论学校的评估工作,2020年之前完成所有应该参加审核评估学校的评估工作。

四、评估的内容及重点

1.评估内容。审核评估的内容按照《教育部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号)要求,根据我省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主要包括学校的定位与目标、师资队伍、教学资源、培养过程、学生发展、质量保障以及学校自选特色等方面,涵盖学校的办学定位及人才培养目标,教师及其教学水平和教学投入,教学经费、教学设施及专业和课程资源建设情况,教学改革及各教学环节的落实情况,招生就业情况,学生学习效果及学风建设情况,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具体附后)。

2.评估重点。审核评估的核心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效果的实现状况进行评价。重点考五个度: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与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适应度;教师和教学资源条件的保障度;人才培养效果与培养目标的达成度;教学和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社会用人单位的满意度。

五、评估组织与管理

1.评估组织。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协调省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工作,在教育部审核评估方案基础上,制定审核评估实施方案及评估计划、督办评估整改,对评估工作进行宏观管理与指导。

2评估实施。成立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评估意见的审核、评估工作的咨询、评估申诉的受理与仲裁等;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设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根据审核评估实施方案制定工作指南,并组织实施具体评估工作。

3.评估专家。组建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评估专家库,由具有丰富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的评估专家及一定数量的行业、企业专家组成。审核评估专家须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的统一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在审核评估实施中,进校考察评估专家组省内成员必须在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审核评估专家库中抽选;省外成员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院校评估专家库中抽选,并不少于专家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4.服务平台。依托全国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提出被评高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供评估专家组作为审核评估的依据。依托全国高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管理信息系统,方便专家组和参评高校实施审核评估工作。

5.评估经费。省教育厅设立审核评估工作经费,用于开支专家组评估考察所有经费,包括交通费、食宿费、评审费等。

六、评估程序

审核评估程序包括学校自评、专家进校考察、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评估信息反馈与整改等。

1.学校自评。参评学校根据本方案及上一次本科教学工作评估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结合自身实际,认真开展自我评估,按要求填报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在此基础上形成《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

2.专家进校考察。专家组在审核学校《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及近三年《本科教学质量报告》的基础上,通过现场查阅材料、走访、深度访谈、考察教学与公共服务设施、观摩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等形式,对学校教学工作做出公正客观评价,并将考察情况与学校交换意见。

3.形成评估报告。专家组进校评估考察结束后,形成写实性《审核评估报告》。《审核评估报告》应在全面深入考察和准确把握所有审核内容基础上,对各审核项目及其要素、要点的审核情况进行描述,并围绕审核重点对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总体情况作出判断和评价,同时明确学校教学工作值得肯定、需要改进和必须整改的方面。

4.评估结论审议与发布。所评高校的《审核评估报告》经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审核,并按年度形成全省审核评估总结报告报教育部,经教育部评估专家委员会审议,由省教育厅公开发布参评高校的审核评估结论。

5.评估信息反馈与整改。省教育厅将《审核评估报告》反馈被评高校,学校要根据《审核评估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认真制订整改方案,切实开展整改工作,并在专家组离校1个月内向省教育厅提交整改方案,专家评估考察结束1年时,向省教育厅递交整改报告。省教育厅委派督查组对高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督促高校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并形成《审核评估回访督查报告》。

七、结果使用与评估监督

1.结果使用。审核评估结果是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反映,与学校办学、发展直接相关,学校要根据审核评估中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进行整改,省教育厅对评估学校的整改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对无故拖延、不按时参加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敷衍塞责、应付对待,或者评估整改工作措施不力、效果不明显的高校,省教育厅将提出通报批评,并约谈学校主要领导,同时停止新设专业申报受理、减少本科招生计划数,限制教学改革与建设项目及相关重大项目的申报。

2.纪律监督。审核评估要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开展阳光评估,相关政策文件、年度《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等予以公开,广泛接受学校、教师、学生和社会的监督,确保评估工作公平公正。严肃评估纪律,严格执行教育部对评估工作提出的纪律要求,杜绝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评估风尚。省教育厅委托省教学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参评学校和评估专家以及评估组织工作的规范性、公正性进行监督检查,对评估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受理参评学校对评估结论的异议申诉,并按相关规定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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